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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创】草书用于公共场所设施,该受批评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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草书用于公共场所设施,该受批评吗?

 

庄关通

             2026910日中午,我为在手机的“公众号”上找《吴江通》时,看到一条我感兴趣的信息,就点开来阅读。四个红字,实际上是一处公共场所的名称。【请见所附图片】发此信息者说:“公园,这字能写的‘亲民’一些吗”,“能看出是哪个大神儿题的字吗”。【“这字能写的‘亲民’一些吗”中的“的”应该改为“得”。】

    再看网民的留言,有表示看得云里雾里的,有认真或调侃地写出四个汉字的,有明确说出这四个字是“民俗公园”的。

    我再把图片放大后仔细琢磨,四个红字是草书,的确难以一看就识准,容易误解成别的形体相近的汉字。我推敲那句批评,就思考一个问题:草书用于公共场所的设施,应该受批评吗?

 

    我想,恐怕不能简单化地回答“该”或“不该”,而要从实际出发,认真作些具体分析。而具体分析之前,我得先区分一下“书写汉字”与“展示书法”。

    汉字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。每个汉字都似乎是一块活化石。汉字是世界上唯一可以作艺术品的文字。识汉字、写汉字是中国孩子学母语学知识的第一步。所以基础教育阶段,教师要引导学生多识字、深识字,并在写好正楷的基础上写好规范的行书体汉字。但这种书写汉字,并不是“书法”。

    “书法”是文字的书写艺术。有位研究美育的教授说得对:“书法承担着传承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使命,也是推动当代美育工作的有力抓手。”因此,学习书法、欣赏书法、研究书法、举办书法展、进行书法比赛等等,都是必需的。

 

        200111日起,国家施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。这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、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,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,促进各民族、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。

    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”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

    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:“广播、电影、电视用语用字”,“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” ,“招牌、广告用字”,“企业事业组织名称”,“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、说明”,都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。

    我感到国家如此规定,是切实的,正确的。我的印象里,凡是该起标识性、公布性、告示性、宣传性作用的汉字,其书写必定端正、清晰,使人一目了然,绝不误解。上世纪五十年代,我在南京读书,现在还记得新街口附近的名店“老广东”、“大三元”招牌字体大气、清晰,还有我多处见到的书法家胡小石题的店名,没有见过看不懂字的草书,用行草的也一看就识。这道理最起码、最简单,本来就是要写给人家看的,为什么要弄得人家看不懂呢?

    《反对党八股》中有段话,伟人说:“早几年,在延安城墙上,曾经看见过这样一个标语:‘工人农民联合起来争取抗日胜利。’这个标语的意思并不坏,可是那工人的工字第二笔不是写的一直,而是转了两个弯子,写成了‘【一ㄣ—】’字。人字呢?在右边一笔加了三撇,写成了‘【人彡】’字。这位同志是古代文人学士的学生是无疑的了,可是他却要写在抗日时期延安这地方的墙壁上,就有些莫名其妙了。大概他的意思也是发誓不要老百姓看,否则就很难得到解释。共产党员如果真想做宣传,就要看对象,就要想一想自己的文章、演说、谈话、写字是给什么人看、给什么人听的,否则就等于下决心不要人看,不要人听。”

    无疑,这段话至今对我们仍具有指导意义,我们写字写文章,一定要有强烈的为民着想、为民服务的观念。

 

    回过头来议议草书“民俗公园”四个字,该不该受批评。

    我不知道这是哪里的“民俗公园”。我看这四个字好像并不是置于这公园的大门口。如果公园的大门口在最显眼的地方,规范地书写着或镌刻着“民俗公园”四个大字,那么男女老幼进门前就明白了这公园的园名,在公园里再看到了草书园名,那就不会感觉云里雾里、扑朔迷离,而是可以欣赏书法艺术了。如此,就不存在“亲民”不“亲民”的问题了。

    黑龙江省密山市有个“北大荒开发建设纪念馆 ”。汽车进入纪念馆区域,会见到在一个十字路口中央,树立着一座“将军石”,前、后、左、右的石面上都镌刻着大红的“将军石”三个字,四个方向过来的参观者都可清清楚楚看到这三个字,其中两面是略微不同的草书。【请见所附图片】参观者若鉴赏一圈,就可体悟到将军那叱咤风云的气势、无坚不摧的能量!这样的设计非常巧妙,既考虑到各方面参观者的需求,又顾全了写字规范和书法欣赏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2026914日)

【9月15日上午补充】

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,经2025年12月修订,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施行。修订后的第一条是:“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、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,更好发挥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和促进各民族、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作用,铸牢中华民族共同意识,坚定文化自信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”

修订后,在“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”方面,还增添了“网络出版物用语用字”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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