导语:
修改发表于2019年05月28号 10点 阅读 4360 评论7 点赞15 ©著作权归作者所有
海瑞画像 (图源网络)
海瑞约法治吏之路为何走不通(上)
——读《海瑞集·督抚条约》笔记
明隆庆三年(1569年)六月,海瑞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应天府(今江苏、安徽大部)。上任之初,海瑞将他在淳安、兴国当县令时所订的条约,稍为润色加工,制订了《督抚条约》三十五条,接着又订了《续行条约册式》九条,作为前者的补充。《督抚条约》寄托了海瑞力除社会种种弊端,极力革弊布新的希望。
海瑞自嘉靖三十二年(1553年)被任命为福建省南平县教谕后步入官场,历任淳安知县、兴国知县、户部主事、尚宝司丞、南京通政司右通政、都察院右佥都御史、南京右都御史等职,其间曾因得罪权贵而两度罢官,还曾因上疏批评皇帝而下狱。海瑞在从政期间,亲身体验了官场种种弊端的危害。海瑞所处的嘉靖年间,可谓“仕途如市,入仕者如往市中贸易,计美恶,计大小、计贫富,计迟速”。为保住官位和谋求升迁,下级对上级极尽阿谀奉承之能事,官场中的吃喝风愈演愈烈。正所谓“纳贿受赂,公行无忌”,“无官不赂遗”,“无受不盗窃”。海瑞认为,造成“国病民冤”、“民间困苦日甚一日”的原因,“第一是官吏贪污”。因此,极力主张整顿吏治,提倡廉政。
海瑞在从政期间颁布了许多行政法规和告示,其中有《兴革条例》、《参评》、《禁约》、《督抚条约》、《续行条约册式》、《禁馈送告示》等。如《兴革条例》和《禁馈送告示》是海瑞任淳安县知县时制定的,前者对知县、县丞、里长及县中吏,户、礼、兵、刑各房的职责和考核标准都一一作了规定。其中规定知县报到或旧官离任,不许送迎,不许“滥受缎席,逾制劳人”。后者规定:“今后凡有送薪送菜入县门者,以财嘱治罪。”“接受所部内馈送士宜礼物,受苔四十,与者减一等。”《督抚条约》则集中了海瑞以往给自己和下属官吏规定的法规和制度。其主要内容有:
一是禁止属官在接待自己时讲排场、摆阔气。如规定自己到各府、州、县时,官吏不许出城迎来送往(“官吏不得出郭迎送”);各下属官员都要穿戴各自官阶等级的服色来见,不许如同初来时那样身穿素服(因海瑞妻妾在隆庆二年相继去世,故属官穿素服示哀)(“各属官俱用本等服色见”);到达各处不许用鼓乐(“本院到处不用鼓乐”);凡是外出视察,所到县驿都不许铺地毯张灯结彩(“所在县驿俱不许铺毡结彩”)。
二是反对侈靡之风,力主节俭。如规定自己巡视各县,只在原有公所找可以暂时居住的地方就行了,不许改修新的住所,其住所中的设施、砚池、桌椅、帷帐等物,随便即用,不要重新制作。所到之处的接风宴,只用鸡、肉、鱼、小瓶酒等物,不用鹅和金酒(或指以金器饮酒)。物价贵的地方,用银不超过三钱;物价贱的地方,用银不超过二钱,灯烛柴薪消耗也算在内。当时御史都备有官船,各府各院也都有一二只。海瑞下令将自己和各府各院的船只和水手银两革去一半。他甚至详细规定各官参见时的名帖要用廉价的草纸,不用硬壳的封底封面,最后不留空白纸。(“用价廉草纸,前后不著壳,后不留余纸”)。
三是反对贪污及化公为私。如规定不得侵吞仓库物质,对此法律上要有明文处置条例(“侵欺仓库,律有明条”),“本院非为公为民,决不支用。”不准用公物“充人情”、请客送礼,规定只能公事用公银,办私事要用自己的俸金,如果“不分公私,混行支用”就要以贪赃论。海瑞明确规定,公银用来办公事,有需要的话就向上打报告。“拜客帖”、“私衙烛”、“请过客”、“请同僚乡官”,“行庆、行吊”等情况要自掏腰包。“其有不分公私、混行支用,虽额数余银,亦以赃论”,如果公私混用,尽管正常的经费有结余,也算贪赃枉法。
四是反对行贿受贿。规定不许给官署及长官送礼行贿。为了防止书吏收取贿赂,要求巡捕官对书吏进行搜身检查,如果行贿的是官,要加重处罚。
五是用经济办法惩处渎职的属官,如规定官军不能按时领到月粮,府州县官也不能支取,或者把府州县官的米、银扣发给官军。(未完待续)
(作者:“浦江思源”博客小组 浦江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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