导语:
修改发表于2023年02月22号 13点 阅读 10226 评论0 点赞6 ©著作权归作者所有
“神甫”与“神父”
杨学军
记得2010年,当时我是市民族宗教委法规宣传处处长。应虹口区民宗办邀请,为该区宗教团体、宗教场所负责人培训班作讲座《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》。当我讲到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以及规范称谓时,谈到天主教司铎(神甫)时,天主教的一个神甫马上站出来说,处长,你在PPT上的神甫的字错了,应当是父亲的父!好在我反映也是比较灵敏,对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,我马上对他说,感谢你听课非常用心,也理解信众对宗教的感情,更尊重教内的称呼,但我们是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,我们贯彻的是党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相关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。所以,不好意思:请你也理解国家宗教局对教职人员的规范称谓即司铎(神甫)。
下面就是国家宗教局对教职人员的规范称谓:
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。宗教教职人员的范围,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依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。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,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指: 汉传佛教的比丘、比丘尼,(和尚、尼姑)藏传佛教的僧人(含活佛),南传佛教的比库(都、法、召章)、希提(吴巴赛)、萨米、祜巴、松列、松列尚卡拉扎等僧侣;道教的全真派和正一派道士;伊斯兰教的阿訇、毛拉等;天主教的主教、助理主教、辅理主教、司铎(神甫)、执事、修女;基督教的主教(或称“监督”)、牧师(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)、教师(或称“副牧师”)、长老、传道员(或称“教士”)。
当然,通过这件事,我马上警醒:作为宗教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,不能整天浑浑噩噩,无所事事,应当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情不能滥竽充数一知半解。而必须精益求精。对党的宗教政策和对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必须深入了解,烂熟于心和融会贯通。工作能力,业务能力必须十分了得。因为宗教工作部门既是行政管理部门,更是政治工作部门,十分敏感。处理不好,就会受人诟病。
(作者系市老干部大学思政研习社秘书长、
原市民族宗教委法规宣传处处长)
信纸作者:海上夕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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